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并参照《英国beat365官方APP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和评价机构。负责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和学院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其工作直接对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推荐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产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2人,委员6-8人,根据学院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另设秘书1名, 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经理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聘请校内外本学科知名教授担任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能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发展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学院的;
(三)不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按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补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学术审议。审议团队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重大计划方案;审议学院团队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 学术评议。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建议;评议并推荐教师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评议并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并推荐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及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与调查等。
(三) 公司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原则上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1/2为表决通过。如遇到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员工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经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同意,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学术问题单独召开会议,形成独立决议,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以会议的形式对学院行政领导就团队建设、引进人才和学术资源的分配等问题进行召见问责,并将会议记录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公司党政联席会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而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通过的决议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最后裁决。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暂缓表决。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者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到会询问。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优先获得有关学校及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 对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对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四) 对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审议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 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严格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二) 委员须对会议讨论中涉及个人和学科与专业等评价言论及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保密;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在审议或评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四)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